2006年8月24日 英中时报 125期
投资者
1994年移民法律上产生了“投资者”这一类别,以借此吸引富裕人士在英国作出至少750,000的投资。他们被允许在英国做生意,但不可以申请其他工作。当政府强调英国正在争取上述富裕人士之际,资料却显示自1994年来平均一年只有二十六个投资者的申请成功被批。1994年1月13日法律被修改以便某些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可以依据他们贷到的资金作出投资申请。此修改有利于英国面对其他国家的竞争。上述法律修改明显地是向加拿大方面取经,加国的投资者为加国的经济作出了重大贡献。
两种选择
因此,现时有两种方法可以符合投资者法例。第一种方法,投资者必须在英国拥有至少一百万英镑可以由他们支配。第二种方法,投资者必须拥有个人财产在市制二百万英镑以上及有至少一百万英镑可任由他们在英国支配 [转贴者语:前面这后半句话与第一种方法完全一样,明显有误。至于是律师行的人写错了,还是报纸的审核和排版有问题,就不得而知了。] ,包括已借贷的金钱。 债务当然会被扣除后才计算出净值。第二种方法里,所借款的金钱必须来自经认可的金融机构(AFI),即此机构需经金融服务当局管制。一间经认可的金融机构一般上会在信笺上注明已受管制。内政部说明:申请人的个人所有净值的计算会包括非流动财产,例如房地产,国外信托财产以及申请人配偶所持有的财产,若他们一同申请来英国,此财产可是两人联名的或是配偶私有的。
附加条件
在以上两种方法下,申请人也需符合以下要求。申请人必须打算在英国投资不少于750,000英镑的资金当作英国政府游戏债券,或合作或贷款资金予现有营运当中的英国注册公司(不同于那些主要作房地产投资)。平常在银行和房屋建筑协会的定金不计算为此投资的目的。投资者也必须打算以英国为他们的家。在申请人以英国为他们的家的条件下,他/她可以自由出入英国及可在海外有其他房子,同时他们不必一辈子住在英国。同时,申请人及家人在除了可自雇而不可有其他工作的情况下必须可以维持一家人的起居饮食。
审核居留,续签和永久居留
对于投资者,英国入境签证申请是必须的。投资者最初会被给予二十四个月的居留,之后他们可一次申请高达三年的居留续签以便他们可以在符合法律的情形下继续留英。在某种情况下,他们需要证明他们承认并实际上作出投资,意欲维持投资兼已把英国当作他们主要的生活开销。
在长达连续五年作为投资者后,在所有要求都达到的情况下,投资者可申请永久居留。若投资者蒙受损失,(即无法持续拥有一百万英镑),内政部将会仔细考虑他们的续签申请。在此情况下,内政部可能会给予一个较短的居留续签及会重新审查此申请。
依附者
有关当局对投资者之依附者(dependants)的要求与生意人(business-persons)申请相同。若符合所有要求,配偶,未结婚的伴侣及小孩都可以被批居留及永久居留。但英国入境签证是必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