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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版本: [原创] 广而告之,枉法判决,有法无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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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y65512481
广而告之,枉法判决,有法无天。
根据《宪法》第一章总纲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人民通过各种途径和形成,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社会事务。”第五条,第1、2条之规定。“实行依法治国,国家维护法制统一和尊严。”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根据《宪法》第三十五条给予公民的权利,言论,出版政治权利。据此发表言论如下:

你们愿意帮助象吾燮荣这样的社会弃儿,只是没有实现这样的愿望、国家维持法制统一!论坛版主愿意帮助将此文章置顶,广而告之、枉法裁决、有法无天。

本人郑重申明上、下述言论所引起的一切后果,本人一律承担,与任何论坛无关。向论坛删除或锁定、回收、该页无法显示言论,出版权利的版主提出强烈抗议,你们尽可目无人类文明成果的宪法和法律精神.。

最高人民检察院,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各级渎职查办(厅、局、处、科)《检举信》

实名检举人:吾燮荣,住上海市,杨浦区,延吉一村,28号,101室。宅电:021-65512481 或者021-15821778470(短信联系),电子邮件信箱:Jay65512481@163.com.

在党的统一领导中,为了提高党和国家主席团在人民心目中的威望,现将检举人所了解、并掌握的下述法官和国家工作人员犯罪事实检举如下:

渎职侵权犯罪法律规定和立案标准。

六、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

(二)本罪的立案标准(检察院正视这些立案标准)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是指审判人员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行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枉法裁判、致使公民财产损失或者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损失重大的;
2、枉法裁判,引起当事人及其亲属自杀、伤残、精神失常的;
3、伪造有关材料、证据,制造假案枉法裁判的;
4、串通当事人制造为证,毁灭证据或者篡改庭审笔录而枉法裁判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据上述法释现提出检举,事实和线索及理由证据检举分述如下:

检举辖区人民法院,审判长(工作人员)行政不作为,她们故意违法法定勘察、鉴定之程序,不负责任,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的执行职责。

公然违法拒绝履行保护公民人身财产权,公民生命健康权的法定职责,

她们共同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民事枉法裁判罪(案),在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案)。

本人认为她们徇情枉法行为,符合《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二、三款的立案标准:因她们的违法、违规渎职侵权行为,符合审判人员在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行为。枉法裁判,掠夺我一身的积蓄,尚未引起当事人自杀、精神失常的,却引起检举人的意志脆弱得病造成伤残(重病)一人,共三人患关节炎。上海市平均寿命需终生服药(费用)情节严重造成个人直接损失,不能胜任原工作岗位的工资差额,(至法定退休期间的收入的损失XXXXX元)(有据可查),间接经济损失XXXXXXX元以上[(无法估算)财产损失重大的请你们认定。

第一、被检举人:民事枉法裁决案,陈稷、女、骨干审判长、书记员,杜爱娟,女、在民事(1998)杨民初字第3896号行政审判活动中,以官压法,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所作的民事枉法裁判。

法制社会有案可查案例(一)检举人尊重历史的事实和证据,根据证据(1)来源于《解放日报》证人:马晓青、秦武平,证言:“上海每当大滂沦,沪共有179条道路严重积水,本市每每天降水100毫米,就在200多条马路积水,近3万户家中进水5至40厘米,许多人抱怨沪市政设备太落后,也是情由可原的、除了不可抗力的、客观因素除外,有的是建筑单位,将原有的下水道毁坏,又将建筑泥浆排入下水道,造成下水道严重淤塞”。证据(2)来源于34户联名信,证人、证言、详见卷宗“检举人们周边的住房条件比较简陋,解放50年,房屋漏雨严重,外面下大雨,屋里下小雨,被子、家具都漏湿了。严重的、还因屋漏,导致漏电,简直无法生活,房管所称“无法维修”。其次是积水,一下雨就积水严重,很多人家都进了水,严重的时候,房屋浸泡在水中,两天两夜水也排不出去。家里积水达60公分之深,家具、床、冰箱、洗衣机等浸泡在水中。夜里还无法睡觉,真是非常痛苦。一年以来进水已达六次多”。关于积水情况,证据(3)来源于1999年6月11日〈〈新民晚报〉〉曾给予如实的报道。证人:巶宁,崔以琳,证言省略。

检举人1962年生至2000年间,38年家居危棚简屋,周围地势较低容易造成积水。可见证据(2)证实他们的自圆其说。显而易见证实她的故意违背事实!由证据(2)可见一年之中家里积水达6次之多,由证据(1)可见38年间,天每每降100毫米雨水家中积水,需人力来清除积水顾而患关节炎疾病。(38年乘以6等于228次积水)。会遭受如此持久、如此残烈、如此毁灭性的摧残。造成积水些主要的原因:是由于物业公司严重不负责任,在房前屋后,没有建造合格的下水道。唯一的下水道是草民出资,亲手开挖铺设下水道的事实。物业公司和杨浦区河道管理所,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发生38年天降100毫米雨水积水的事实,重大环境污染事故,38年间无数次室内积水,致使家庭成员的身心健康受到严重得危害,造成三人身患关节炎的终生病痛,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的行为。

我国现行得法律规定:“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财产损失的举证责任倒置”。 但辖区的法院,违反该法律规定,故意违反勘察、鉴定的法定程序,施工单位缺席,这样判决显然是被搞定的。却因种种原因(借口)没有履行法定职责。致使当事人败诉。区法院依据《民诉法》第××条所做出判决。法官用检举人的签名字样、提供给居委会,串通居委会、干部伪造协调会内容,冒充本人签名、制造假案枉法判决。手段卑鄙,情节恶劣、令人发指。

只有知法人才能敢违“宪”违“法”,只有满怀绝技得、骨干“法官”的作主,而检举人只能眼睁睁看着自己的合法权利,被非法剥夺。执法者拖延1年时间,故意违背如前所述事实与法律的枉法裁判。毁灭侵权现场证据灭失!是早有预谋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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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党的统一领导中的呼唤统一,可同一类事、同一类的案例,用的是同一个法律。他/她们精心策划了路演“同室操戈”剧,这怪事发生在上海市杨浦区。 却得到了截然不同的结果,这就违反《宪法》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和尊严。案例(二),检举人在报纸上、看到两篇同一类案例后,证据(4)来源于《解放日报》证人:李铭,2003年10月20日刊登了、报道,证言:“说的是杨浦区法院,判决离奇索赔案。去年8月27日晚,一场暴雨袭击本市。平凉路一幢六层房屋的楼顶露台上,一只一次性茶杯堵塞下水道,造成楼下几家住户 “水漫金山”,由此引起邻居一场纠纷。近日,杨浦区法院对此案做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被告将六楼晒台用栅栏封死,事实上已占有及使用了该晒台,对此应负有妥善照看,护理责任。本案中,被告未尽到注意及管理职责。应承担过错责任。法院委托专业机构,对两原告物品损坏部分进行了评估鉴定,据此做出一审判决:农垦公司分别赔偿五楼,四楼人家25027元和12010元”。判决结果,枉法裁判,掠夺我一身的积蓄,尚未引起当事人自杀、精神失常的,却引起检举人的意志脆弱得病造成伤残(重病)一人,共三人患关节炎。枉法裁判由此引起检举人气血攻心,口吐鲜血,病来如山倒。经过多家医院,医生诊断、患有多种疾病,使检举人就难以平复的心再起波澜。同室操戈剧证实,个别法官,其企图想掩盖违法事实,而所做出的民事枉法判决。其欺骗公民,分裂国法的统一,危害公民之面目,已昭然若揭了。

综观案例“显失公正、民事枉法裁决、滥用职权”的确认,只有通过对同类案件的对比才能证明。(1)证明所检举的具体行为存在(判决、裁定、驳回再审)民事枉法裁决和滥用职权(2)证明所检举的具体行为具体的根据不成立(如前所述的事实与理由及法律根据),同室操戈剧证实了他们违反了《宪法》第五条的规定(3)证明所检举的具体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客观存在(伤残生病,需终生服药的费用及不能胜任,原先的工种的工资差额)。

综上所述法制记实:《依法治国》谁给党和政府的光辉形象抹黑呢?事实败诉即被处罚的基本情况,理由部分尽检举人所能提供有关证据,证实以上几个方面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渎职侵权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从而报道证实表明当事人的无辜,不该受到《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撤诉、再审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条件,一审判决和二审裁定均应予维持的处罚。

法规有明确规定的、才是必经程序。遵守法定勘察(调查)鉴定(取证)才不会显示公正民事枉法裁决--滥用职权案。同一类的案例,故意掩盖事实,作出自相矛盾的判决。难道你们能容忍这样几个无视国家主席和法律尊严的案例,在你们眼底发生而保持沉默吗?请上述了解历史事实的人证,履行公民的义务到检察院作证。


综上所述事实与理由、线索及证据,检举人请求如下:
一、严肃执法、公正裁判、彻底纠正冤案.关注司法腐败。
二、国家维护社会法制统一和尊严、有法可依、违法必究。
三、对大桥街道居委会协调会作笔迹鉴定和指纹司法鉴定.(证实伪造有关材料、证据,制造假案枉法裁判的)。
四、对下水道多次改道分流需进行现场勘察。
五、对当事人人身伤害鉴定,.深挖黑势力的保护伞。
六、对践踏亿公民意志的法律个人,给予严惩.。

检举人履行《宪法》第三十五条给予公民的权利,言论,出版政治权利。根据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国家机关提出检举的权利。”依法提出检举。

此致 最高人民检察院,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各级渎职查办(厅、局、处、科)请你们根据《刑事诉讼法》总纲第一章第2条,第13条的第399条规定和有关法律规定:高检发释字[2006]2号。


检举人:吾燮荣 2005年4月29日 2008年2月28日,期间多次发送上述部门。由同一类的案例可见中国的法制是自相矛盾得,由《检举信》 可见,各级检察院渎职查办(厅、局、处、科)包庇纵容枉法裁决!



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信访室,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举报中心。《控告信》

尊敬的各位领导:在党统一领导中,现将上面的书信转呈您们:

实名控告人:吾燮荣,住上海市,杨浦区,延吉一村,28号,101室。宅电:021-65512481 或者021-15821778470(短信联系),电子邮件信箱:Jay65512481@163.com.

被控告人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定代表人某某某,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法定代表人某某某,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法定代表人某某某,杨浦区人民检察院、法定代表人某某某。

事实和理由证据控告分述如下:

在2008年4月14日,4月25日,5月19日,6月9日期间多次发送 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信访室,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举报中心。举报网站,现本人将举报信变更为控告信,2008年6月9日再次发送给您们,期盼您们在5个工作日内,查询令我耐心等待,请中纪委明确告知,明示控告的权利?国家何时何地需要等多长时间需等两个月?两年?还是四年等待,党中央维护社会法制统一! 这就意味着公民没有《宪法》所规定的控告或者举报的权利,敬请您们通知黑客一族,不要再让凡人的电脑屡遭病毒的侵害。致使查询密码和控告或检举权(信)的内容,因系统重装灭失。

因本人检举个别法官民事枉法裁判罪. 遭到国家人民检察院层层拒绝理.(并接受调查)现将本人的基本情况,公民的心路历程,耗时四年的检举。在网上以电子邮件、挂号书信的形式(不同的文本)查询至今回复耐心等待!!

控告或检举应该是公民与生俱来的权利,但是几乎很少有公民能够享受这个权利。人们有许多不同的看法。

可同一类事、同一类的案例,用的是同一个法律标准。民事枉法裁决、滥用职权的确认,只有通过对同类案件的对比才能证明。

而从法律的角度讲,执法不严才是影响这个权利享有的重要因素,同室操戈剧证实个别法官,其企图想掩盖违法事实(造成侵权现场灭失),而所做出的民事枉法判决。如实向您们党中央提出控告:控告各级人民检察院行政不作为,
]
在检举活动中渎职,各级人民检察院执法违反宪法和法律,隐藏- 渎职侵权犯罪法律规定和立案标准(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将立案或者不立案的决定书面通知检举人。不立案的决定书面通知其检举人,不立案的,还应当说明理由)。各级人民检察院法定代表人,无视国务院总理的(第431号)<<信访条例>>有关法令.


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信访室,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举报中心。

各位领导:这一桩桩不起眼的小小事件,从而书写了一个个令人毛骨耸然的事件的发生,这一件件看得见,摸得着的事实,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13亿人法律却没有人做维护法制统一的工作。难道您们能容忍这样几个无视国家主席和法律尊严的案例,在您们眼底发生而保持沉默吗?控告各级检察机关,耐心等待四年,至今不予立案。其欺骗公民,其分裂国法的统一和尊严,其侵害公民之面目,其保护枉法裁决已昭然若揭。


请求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信访室,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举报中心。检查监察有关国家机关,遵章行法的情况。保障人权!维护统一!!

此致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信访室,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举报中心。

实名控告人:吾燮荣敬上





于2008年4月14日,4月25日,5月19日,6月9日期间发送中纪委。由《控告信》 可见,他(她)们眼里根本无视国家主席团颁行的宪法和法律、国务院总理的431命令。国家<<信访条例>>在中华大地形同虚设,和谐的法制社会控诉无门。





FaTina
好长!还没有看完!
先回复一个省得一会儿晕头就忘了··········· emo035.gif
接着看去···········
FaTina
读后感:作者一定很愤怒。
但是······叙事很繁复,编号跟分段也很混乱,官腔又多,民女没看懂··············
bobby
QUOTE(FaTina @ 2008-10-06 , 17:32: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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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Tina emo063.gif 是Mo画二合一的马甲? emo021.gif
jay65512481
政府遵循法制统一!确保全体公民获得平等的法律保护,其权利受到司法体制的保护。
党领导13亿人,制定《宪法》至45余部有明文规定的法律体系。教民守法,取信于民。在公民依法行使控告权,难上加难的时候,遇到千方百面的制止,本人不是杀人犯,不可剥夺公民于其他公民通信的权利.通过网络平台,封锁,锁定,删除,审核后才能发表!千呼万唤国家维持法制统一得承诺!早日兑现人间!亿万公民意志的法律规定,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亿万公民共同见证法律的诚信!
如果有一块土地,那上面无论成文于不成文的法规,竟把无辜的人定成有过错,把惹事生非的人定成了无过错,那么这世界的文明成果岂不颠倒了吗?真的还有颠倒了的"世界"! 我来自社会的最底层,我凡人的声音应该有人倾听!证据来源于民主与法制画报,编辑傅文彬,作家彭冰的一段话:“在我国延续了几十年住房公有制,使住房流通犹如死水一潭职工住上公有住房后除非单位调房,想改善住房条件别无其它渠道,不少居民只好一房伴终生,更多的中低收入家庭因与福利分房无缘只得望房心叹。这已是不争的事实!(证据证实凡人无辜).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2001)沪二中法信字第10096号
吾燮荣:
你2001年9月 日来信,高院转我们已收到,经研究已转请杨浦法院(申诉已驳)处理。请直接与他们联系。
特此简复。
2001年1月4日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2004)沪高院信访字第7927号
吾燮荣:
04.4.22收到从《市长信箱》转来信,来信称二中院以(2000)沪二民监字第312号驳回再审申请。因电话联系不上,故简复如下:
你如不服一,二审法院判决和二中院驳回再审申请可持上述材料复印件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也可以来电话咨询,64511123。来信作信访处理。
特此回复2004-04-22
在2005年8月20日上京,上访全国人大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恳请全国人大督促检察院依法行政查办民事枉法裁决。次日,请问贵院不受理本公民举报,有何法律依据! 耐心等待毫无结果,推脱敷衍践踏文明。8月24日返沪.通过网络平台,法制是相侼离的。继续以电子邮件的形式上网检举法官的枉法判决,通过网络平台(海外华人论坛)在统一战线呼唤国家维持法制统一!
沪人群(2007)04900号
Abc1995@smmail.cn同志:
你写给的电子邮件,我们已于2007年2月1日收到了。此信已转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处理,特此简复。
此致
敬礼!
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
秘书处来信组
2007年2月1日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
通知
吾燮荣:
你的来信已收到,经审查,此信于2007年3月28日转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处理,请直接与他们联系。
特此简复。
2007年3月28日
来信人地址:杨浦区延吉一村28号101室,邮编200093

吾燮荣同志:您好!你致韩正同志的电子邮件(网2007033000)收悉,收市长委托,我们已根据有关规定将信件转市高级人民法院处理。专此简复,“中国上海”政府门户网站《市长信箱》工作室2007年8月21日。

在2004年4月22日至2007年8月21日期间多次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发送给,最高人民检察院,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各级渎职查办(厅、局、处、科)系统回复,谢谢你提供举报线索,查询密码63d567777047a5f。更多的查询密码,却因电脑中毒系统重装而灭失!

在2008年4月14日,4月25日,5月19日,6月9日期间多次发送 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信访室,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举报中心。举报网站,信息递交成功,查询密码是Y75JKD3510hJ72d2。请记住查询密码,供日后查询。查询结果系统回复耐心等待!挂号信不再一一列举了。亿万公民共同见证中国法制的自相矛盾!

960 万平方公里的土地上,不可让腐败分子有藏身之所,不可有法无天?!

中国有个人被官吏运用“法律”整治的民众,中国有个人卑微的苟活在强者拳头下的普通民众。中国的法制是自相矛盾得,通过此案件可看出,中国法律有公平公正吗?法律、真理无法得到事实上的有效保障。否则会有层出不穷的暴力或悲惨的事件出现吗?非要逼得人家走投无路了,杀人了,自杀了才能引起社会或上层的重视吗?我的电话,手机,网线都被一个无形的黑集团黑集团所掌控,不信你就打我的手机和电话。我的电脑知识缺乏,没有能力把图片证据传送致贵论坛.我亲眼目睹IP地址经常一个黑集团转移(变更IP地址),黑集团要我上那个海外华人论坛,就上那个海外华人论坛,否则IP不在服务器范围之内?
综上所述法制记实:各位同胞(网友)、华侨、国际友人,证据证实广而告之,枉法判决,有法无天。你们或是律师、记者、商界精英,甚至娱乐圈中的宠儿和普通的政府公务人员。政府遵循法制统一!确保全体公民获得平等的法律保护,其权利受到司法体制的保护。 但是,当你们面对自己真实的人格,真实案件.在社会底层个人叫天不应叫地不灵诉苦无门的无助的样子,因为有慈悲,因为有善良的心,因为有比同情更深厚的人文情怀和对中国现状的特色,你们愿意帮助象吾燮荣这样的社会弃儿,只是没有实现这样的愿望、国家维持法制统一!请你们教我如何拨通免费电话:1-888-311-7373和国际长途(1)602-273-3758教我如何发短信致13816606748进行交流。

恳请同胞(网友)、华侨、国际友人,你们或是律师、记者、商界精英,甚至娱乐圈中的宠儿和普通的政府公务人员,为了方便即时联系到我例如(2008年9月21日上班请拨打手机1582177847024小时开机.9月22日休息请拨打021-65512481联系本人)。
中国人,有点良知好不好!
恳请你们有能之士帮我伸冤!http://blog.sina.com.cn/abc6907谢谢!
此致
敬礼!吾燮荣敬上

2008年9月20日































































































































































jay65512481
emo075.gif emo075.gif
QUOTE(bobby @ 2008-10-06 , 23:30:51) *

QUOTE(FaTina @ 2008-10-06 , 17:32:17) *

好长!还没有看完!
先回复一个省得一会儿晕头就忘了··········· emo035.gif
接着看去···········

FaTina emo063.gif 是Mo画二合一的马甲? emo021.gif

emo021.gif emo029.gif emo029.gif emo029.gif emo063.gif emo063.gif "法律面前 emo045.gif 不是人人平等!"5 A; N p& q% d"我们现在的法律是儿戏!我们感到很失望,中国人太可悲了!"
jay65512481
根据《宪法》第一章总纲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人民通过各种途径和形成,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社会事务。”第五条,第1、2条之规定。“实行依法治国,国家维护法制统一和尊严。”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jay65512481
QUOTE(jay65512481 @ 2008-10-08 , 18:08:15) *

根据《宪法》第一章总纲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人民通过各种途径和形成,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社会事务。”第五条,第1、2条之规定。“实行依法治国,国家维护法制统一和尊严。”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案例“显失公正、民事枉法裁决、滥用职权”的确认,只有通过对同类案件的对比才能证明
jay65512481
QUOTE(jay65512481 @ 2008-10-09 , 22:15:58) *

QUOTE(jay65512481 @ 2008-10-08 , 18:08:15) *

根据《宪法》第一章总纲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人民通过各种途径和形成,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社会事务。”第五条,第1、2条之规定。“实行依法治国,国家维护法制统一和尊严。”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案例“显失公正、民事枉法裁决、滥用职权”的确认,只有通过对同类案件的对比才能证明

人生是一场艰辛之旅,心智成熟的旅程相当漫长。
jay65512481
QUOTE(jay65512481 @ 2008-10-13 , 11:47:28) *

QUOTE(jay65512481 @ 2008-10-09 , 22:15:58) *

QUOTE(jay65512481 @ 2008-10-08 , 18:08:15) *

根据《宪法》第一章总纲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人民通过各种途径和形成,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社会事务。”第五条,第1、2条之规定。“实行依法治国,国家维护法制统一和尊严。”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案例“显失公正、民事枉法裁决、滥用职权”的确认,只有通过对同类案件的对比才能证明

人生是一场艰辛之旅,心智成熟的旅程相当漫长。

政府遵循法制统一!确保全体公民获得平等的法律保护,其权利受到司法体制的保护。
党领导13亿人,制定《宪法》至45余部有明文规定的法律体系。教民守法,取信于民。在公民依法行使控告权,难上加难的时候,遇到千方百面的制止,本人不是杀人犯,不可剥夺公民于其他公民通信的权利.通过网络平台,封锁,锁定,删除,审核后才能发表!千呼万唤国家维持法制统一得承诺!早日兑现人间!亿万公民意志的法律规定,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亿万公民共同见证法律的诚信!
如果有一块土地,那上面无论成文于不成文的法规,竟把无辜的人定成有过错,把惹事生非的人定成了无过错,那么这世界的文明成果岂不颠倒了吗?真的还有颠倒了的"世界"! 我来自社会的最底层,我凡人的声音应该有人倾听!证据来源于民主与法制画报,编辑傅文彬,作家彭冰的一段话:“在我国延续了几十年住房公有制,使住房流通犹如死水一潭职工住上公有住房后除非单位调房,想改善住房条件别无其它渠道,不少居民只好一房伴终生,更多的中低收入家庭因与福利分房无缘只得望房心叹。这已是不争的事实!(证据证实凡人无辜).
jay65512481
就业是民生之本。《宪法》第42条规定:公民有劳动的权利。依法取得劳动权利,在96年底左右,被沪新沪钢铁厂(简称,父)的管理者,无故剥夺(下岗),据此申诉人将所知的情况提供线索及证据、事实和理由如下
本人连续工龄26年、原工号6907,96年底前在其父经营计划科,宁国库工作*工种钳工、兼电焊工(执照在安全科)中级工(在厂校有备份)父购置土地、进口设备在现如今的、铁力路223号建立车间,就开始生产至今,宁国库土地转让卖得6700万元。其父破产后,人人都知道有10亿元资金,被沪第一钢铁有限公司托管,资产重组,变更新的沪三冠钢铁有限公司(简称,子)。在96年底左右至02年11月下岗的时间里,下岗工资起始逐月以50%的递减生活费。从97年6月开始至01年12月期间发放下岗生活费(工资)为240元至280元的不同等级。在此前后,02年1月至11月发放了下岗生活费(工资)为310元至320元的不同等级,你们可以查证“兴沪劳动服务站”原始工资单,便证实单位随心所欲的克扣下岗生活费(工资)事实及证据。得知申诉人在签定劳动合同后,应得的下岗工资是320元,单位克扣其中差额60。贪得无厌的拖欠独生子女费2.5元及房贴3.5,平均考虑克扣和拖欠合计人民币66元。例如一年12个月乘以66元在乘以5年等于3960元。02年4月22日“兴沪劳动服务站”发函给我至5月15日的招聘会,是骗人的把戏。02年7月1日,与单位签定了《劳动合同》,01年1月至11月发放了最低下岗工资是320元,事实以清楚的证明单位,在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240元和550元是相饽的,下岗期间平均底于280元最低的下岗工资,怎样才能改善家庭的物质生活和文化生活。供养儿子上学?!02年8月“兴沪劳动服务站”,再次打电话要求本人上岗,告知我如果不愿上岗就得卖断工龄。02年11月进型钢厂工作,工号1995,上岗后工种车工,因本人得不到公正的待遇,气坏了身体得病,调入总务综合勤杂组。证据在厂方的劳资科和“兴沪劳动服务站”的凭证,查便知欠薪的事实

就业是民生之本。《宪法》第42条规定:公民有劳动的权利。依法取得劳动权利,在96年底左右,被沪新沪钢铁厂(简称,父)的管理者,无故剥夺(下岗),据此申诉人将所知的情况提供线索及证据、事实和理由如下
本人连续工龄26年、原工号6907,96年底前在其父经营计划科,宁国库工作*工种钳工、兼电焊工(执照在安全科)中级工(在厂校有备份)父购置土地、进口设备在现如今的、铁力路223号建立车间,就开始生产至今,宁国库土地转让卖得6700万元。其父破产后,人人都知道有10亿元资金,被沪第一钢铁有限公司托管,资产重组,变更新的沪三冠钢铁有限公司(简称,子)。在96年底左右至02年11月下岗的时间里,下岗工资起始逐月以50%的递减生活费。从97年6月开始至01年12月期间发放下岗生活费(工资)为240元至280元的不同等级。在此前后,02年1月至11月发放了下岗生活费(工资)为310元至320元的不同等级,你们可以查证“兴沪劳动服务站”原始工资单,便证实单位随心所欲的克扣下岗生活费(工资)事实及证据。得知申诉人在签定劳动合同后,应得的下岗工资是320元,单位克扣其中差额60。贪得无厌的拖欠独生子女费2.5元及房贴3.5,平均考虑克扣和拖欠合计人民币66元。例如一年12个月乘以66元在乘以5年等于3960元。02年4月22日“兴沪劳动服务站”发函给我至5月15日的招聘会,是骗人的把戏。02年7月1日,与单位签定了《劳动合同》,01年1月至11月发放了最低下岗工资是320元,事实以清楚的证明单位,在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240元和550元是相饽的,下岗期间平均底于280元最低的下岗工资,怎样才能改善家庭的物质生活和文化生活。供养儿子上学?!02年8月“兴沪劳动服务站”,再次打电话要求本人上岗,告知我如果不愿上岗就得卖断工龄。02年11月进型钢厂工作,工号1995,上岗后工种车工,因本人得不到公正的待遇,气坏了身体得病,调入总务综合勤杂组。证据在厂方的劳资科和“兴沪劳动服务站”的凭证,查便知欠薪的事实和证据。  社会公德是奉行辩证唯物主义世界观,对事情一分为二。而单位将同是富裕下岗的工人工资分成不同的500多400多360、340、320、280元、240元7种阶层,便于现任的管理层(其子)多次交涉。与其理论凭什么叫我下岗?凭什么叫我拿280元的生活费 现在的管理层,拿出其父所谓的安置下岗人员的工资标准,我认为本人至今的连续工龄以达26年之久,及过去胜任的工种不应该拿280元的工资,定位在340元或360元比较合理(公平)。请仲裁委员会告知企业是按什么规定(标准)制定7种不同等级的工资标准。父债子还,欠薪还薪天经地义。记得有位工友,向公司领导指出XX行为是违法的。XX行为是在公然造假,对提供这一情况的人姓名不加以保密,公司各级领导不但不纠正这一违法行为,反而上下串通一气,暗示周围人对他进行毒打?!父子们是违章、违法、违纪的始作恿者,事例举不胜举,造假的本领越来越登峰造极?!这就是周围的人(单位)违背人性的一般要求,侵犯公民依法享有平等的最基本权益。这已是不争的事实了!!  我自愿与单位交涉,望可以自行协调处理克扣工资和拖欠福利的事实,上岗期间多次交涉至今,没有达成书面调解协议根本无法见法人李某面谈,单位拒绝申诉人的正当要求,谁没有诚意解决事件显而易见得?

就业是民生之本。《宪法》第42条规定:公民有劳动的权利。依法取得劳动权利,在96年底左右,被沪新沪钢铁厂(简称,父)的管理者,无故剥夺(下岗),据此申诉人将所知的情况提供线索及证据、事实和理由如下
本人连续工龄26年、原工号6907,96年底前在其父经营计划科,宁国库工作*工种钳工、兼电焊工(执照在安全科)中级工(在厂校有备份)父购置土地、进口设备在现如今的、铁力路223号建立车间,就开始生产至今,宁国库土地转让卖得6700万元。其父破产后,人人都知道有10亿元资金,被沪第一钢铁有限公司托管,资产重组,变更新的沪三冠钢铁有限公司(简称,子)。在96年底左右至02年11月下岗的时间里,下岗工资起始逐月以50%的递减生活费。从97年6月开始至01年12月期间发放下岗生活费(工资)为240元至280元的不同等级。在此前后,02年1月至11月发放了下岗生活费(工资)为310元至320元的不同等级,你们可以查证“兴沪劳动服务站”原始工资单,便证实单位随心所欲的克扣下岗生活费(工资)事实及证据。得知申诉人在签定劳动合同后,应得的下岗工资是320元,单位克扣其中差额60。贪得无厌的拖欠独生子女费2.5元及房贴3.5,平均考虑克扣和拖欠合计人民币66元。例如一年12个月乘以66元在乘以5年等于3960元。02年4月22日“兴沪劳动服务站”发函给我至5月15日的招聘会,是骗人的把戏。02年7月1日,与单位签定了《劳动合同》,01年1月至11月发放了最低下岗工资是320元,事实以清楚的证明单位,在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240元和550元是相饽的,下岗期间平均底于280元最低的下岗工资,怎样才能改善家庭的物质生活和文化生活。供养儿子上学?!02年8月“兴沪劳动服务站”,再次打电话要求本人上岗,告知我如果不愿上岗就得卖断工龄。02年11月进型钢厂工作,工号1995,上岗后工种车工,因本人得不到公正的待遇,气坏了身体得病,调入总务综合勤杂组。证据在厂方的劳资科和“兴沪劳动服务站”的凭证,查便知欠薪的事实和证据。  社会公德是奉行辩证唯物主义世界观,对事情一分为二。而单位将同是富裕下岗的工人工资分成不同的500多400多360、340、320、280元、240元7种阶层,便于现任的管理层(其子)多次交涉。与其理论凭什么叫我下岗?凭什么叫我拿280元的生活费 现在的管理层,拿出其父所谓的安置下岗人员的工资标准,我认为本人至今的连续工龄以达26年之久,及过去胜任的工种不应该拿280元的工资,定位在340元或360元比较合理(公平)。请仲裁委员会告知企业是按什么规定(标准)制定7种不同等级的工资标准。父债子还,欠薪还薪天经地义。记得有位工友,向公司领导指出XX行为是违法的。XX行为是在公然造假,对提供这一情况的人姓名不加以保密,公司各级领导不但不纠正这一违法行为,反而上下串通一气,暗示周围人对他进行毒打?!父子们是违章、违法、违纪的始作恿者,事例举不胜举,造假的本领越来越登峰造极?!这就是周围的人(单位)违背人性的一般要求,侵犯公民依法享有平等的最基本权益。这已是不争的事实了!!  我自愿与单位交涉,望可以自行协调处理克扣工资和拖欠福利的事实,上岗期间多次交涉至今,没有达成书面调解协议根本无法见法人李某面谈,单位拒绝申诉人的正当要求,谁没有诚意解决事件显而易见得?
jay65512481
QUOTE(jay65512481 @ 2008-10-14 , 03:50:12) *

就业是民生之本。《宪法》第42条规定:公民有劳动的权利。依法取得劳动权利,在96年底左右,被沪新沪钢铁厂(简称,父)的管理者,无故剥夺(下岗),据此申诉人将所知的情况提供线索及证据、事实和理由如下
本人连续工龄26年、原工号6907,96年底前在其父经营计划科,宁国库工作*工种钳工、兼电焊工(执照在安全科)中级工(在厂校有备份)父购置土地、进口设备在现如今的、铁力路223号建立车间,就开始生产至今,宁国库土地转让卖得6700万元。其父破产后,人人都知道有10亿元资金,被沪第一钢铁有限公司托管,资产重组,变更新的沪三冠钢铁有限公司(简称,子)。在96年底左右至02年11月下岗的时间里,下岗工资起始逐月以50%的递减生活费。从97年6月开始至01年12月期间发放下岗生活费(工资)为240元至280元的不同等级。在此前后,02年1月至11月发放了下岗生活费(工资)为310元至320元的不同等级,你们可以查证“兴沪劳动服务站”原始工资单,便证实单位随心所欲的克扣下岗生活费(工资)事实及证据。得知申诉人在签定劳动合同后,应得的下岗工资是320元,单位克扣其中差额60。贪得无厌的拖欠独生子女费2.5元及房贴3.5,平均考虑克扣和拖欠合计人民币66元。例如一年12个月乘以66元在乘以5年等于3960元。02年4月22日“兴沪劳动服务站”发函给我至5月15日的招聘会,是骗人的把戏。02年7月1日,与单位签定了《劳动合同》,01年1月至11月发放了最低下岗工资是320元,事实以清楚的证明单位,在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240元和550元是相饽的,下岗期间平均底于280元最低的下岗工资,怎样才能改善家庭的物质生活和文化生活。供养儿子上学?!02年8月“兴沪劳动服务站”,再次打电话要求本人上岗,告知我如果不愿上岗就得卖断工龄。02年11月进型钢厂工作,工号1995,上岗后工种车工,因本人得不到公正的待遇,气坏了身体得病,调入总务综合勤杂组。证据在厂方的劳资科和“兴沪劳动服务站”的凭证,查便知欠薪的事实

就业是民生之本。《宪法》第42条规定:公民有劳动的权利。依法取得劳动权利,在96年底左右,被沪新沪钢铁厂(简称,父)的管理者,无故剥夺(下岗),据此申诉人将所知的情况提供线索及证据、事实和理由如下
本人连续工龄26年、原工号6907,96年底前在其父经营计划科,宁国库工作*工种钳工、兼电焊工(执照在安全科)中级工(在厂校有备份)父购置土地、进口设备在现如今的、铁力路223号建立车间,就开始生产至今,宁国库土地转让卖得6700万元。其父破产后,人人都知道有10亿元资金,被沪第一钢铁有限公司托管,资产重组,变更新的沪三冠钢铁有限公司(简称,子)。在96年底左右至02年11月下岗的时间里,下岗工资起始逐月以50%的递减生活费。从97年6月开始至01年12月期间发放下岗生活费(工资)为240元至280元的不同等级。在此前后,02年1月至11月发放了下岗生活费(工资)为310元至320元的不同等级,你们可以查证“兴沪劳动服务站”原始工资单,便证实单位随心所欲的克扣下岗生活费(工资)事实及证据。得知申诉人在签定劳动合同后,应得的下岗工资是320元,单位克扣其中差额60。贪得无厌的拖欠独生子女费2.5元及房贴3.5,平均考虑克扣和拖欠合计人民币66元。例如一年12个月乘以66元在乘以5年等于3960元。02年4月22日“兴沪劳动服务站”发函给我至5月15日的招聘会,是骗人的把戏。02年7月1日,与单位签定了《劳动合同》,01年1月至11月发放了最低下岗工资是320元,事实以清楚的证明单位,在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240元和550元是相饽的,下岗期间平均底于280元最低的下岗工资,怎样才能改善家庭的物质生活和文化生活。供养儿子上学?!02年8月“兴沪劳动服务站”,再次打电话要求本人上岗,告知我如果不愿上岗就得卖断工龄。02年11月进型钢厂工作,工号1995,上岗后工种车工,因本人得不到公正的待遇,气坏了身体得病,调入总务综合勤杂组。证据在厂方的劳资科和“兴沪劳动服务站”的凭证,查便知欠薪的事实和证据。  社会公德是奉行辩证唯物主义世界观,对事情一分为二。而单位将同是富裕下岗的工人工资分成不同的500多400多360、340、320、280元、240元7种阶层,便于现任的管理层(其子)多次交涉。与其理论凭什么叫我下岗?凭什么叫我拿280元的生活费 现在的管理层,拿出其父所谓的安置下岗人员的工资标准,我认为本人至今的连续工龄以达26年之久,及过去胜任的工种不应该拿280元的工资,定位在340元或360元比较合理(公平)。请仲裁委员会告知企业是按什么规定(标准)制定7种不同等级的工资标准。父债子还,欠薪还薪天经地义。记得有位工友,向公司领导指出XX行为是违法的。XX行为是在公然造假,对提供这一情况的人姓名不加以保密,公司各级领导不但不纠正这一违法行为,反而上下串通一气,暗示周围人对他进行毒打?!父子们是违章、违法、违纪的始作恿者,事例举不胜举,造假的本领越来越登峰造极?!这就是周围的人(单位)违背人性的一般要求,侵犯公民依法享有平等的最基本权益。这已是不争的事实了!!  我自愿与单位交涉,望可以自行协调处理克扣工资和拖欠福利的事实,上岗期间多次交涉至今,没有达成书面调解协议根本无法见法人李某面谈,单位拒绝申诉人的正当要求,谁没有诚意解决事件显而易见得?

就业是民生之本。《宪法》第42条规定:公民有劳动的权利。依法取得劳动权利,在96年底左右,被沪新沪钢铁厂(简称,父)的管理者,无故剥夺(下岗),据此申诉人将所知的情况提供线索及证据、事实和理由如下
本人连续工龄26年、原工号6907,96年底前在其父经营计划科,宁国库工作*工种钳工、兼电焊工(执照在安全科)中级工(在厂校有备份)父购置土地、进口设备在现如今的、铁力路223号建立车间,就开始生产至今,宁国库土地转让卖得6700万元。其父破产后,人人都知道有10亿元资金,被沪第一钢铁有限公司托管,资产重组,变更新的沪三冠钢铁有限公司(简称,子)。在96年底左右至02年11月下岗的时间里,下岗工资起始逐月以50%的递减生活费。从97年6月开始至01年12月期间发放下岗生活费(工资)为240元至280元的不同等级。在此前后,02年1月至11月发放了下岗生活费(工资)为310元至320元的不同等级,你们可以查证“兴沪劳动服务站”原始工资单,便证实单位随心所欲的克扣下岗生活费(工资)事实及证据。得知申诉人在签定劳动合同后,应得的下岗工资是320元,单位克扣其中差额60。贪得无厌的拖欠独生子女费2.5元及房贴3.5,平均考虑克扣和拖欠合计人民币66元。例如一年12个月乘以66元在乘以5年等于3960元。02年4月22日“兴沪劳动服务站”发函给我至5月15日的招聘会,是骗人的把戏。02年7月1日,与单位签定了《劳动合同》,01年1月至11月发放了最低下岗工资是320元,事实以清楚的证明单位,在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240元和550元是相饽的,下岗期间平均底于280元最低的下岗工资,怎样才能改善家庭的物质生活和文化生活。供养儿子上学?!02年8月“兴沪劳动服务站”,再次打电话要求本人上岗,告知我如果不愿上岗就得卖断工龄。02年11月进型钢厂工作,工号1995,上岗后工种车工,因本人得不到公正的待遇,气坏了身体得病,调入总务综合勤杂组。证据在厂方的劳资科和“兴沪劳动服务站”的凭证,查便知欠薪的事实和证据。  社会公德是奉行辩证唯物主义世界观,对事情一分为二。而单位将同是富裕下岗的工人工资分成不同的500多400多360、340、320、280元、240元7种阶层,便于现任的管理层(其子)多次交涉。与其理论凭什么叫我下岗?凭什么叫我拿280元的生活费 现在的管理层,拿出其父所谓的安置下岗人员的工资标准,我认为本人至今的连续工龄以达26年之久,及过去胜任的工种不应该拿280元的工资,定位在340元或360元比较合理(公平)。请仲裁委员会告知企业是按什么规定(标准)制定7种不同等级的工资标准。父债子还,欠薪还薪天经地义。记得有位工友,向公司领导指出XX行为是违法的。XX行为是在公然造假,对提供这一情况的人姓名不加以保密,公司各级领导不但不纠正这一违法行为,反而上下串通一气,暗示周围人对他进行毒打?!父子们是违章、违法、违纪的始作恿者,事例举不胜举,造假的本领越来越登峰造极?!这就是周围的人(单位)违背人性的一般要求,侵犯公民依法享有平等的最基本权益。这已是不争的事实了!!  我自愿与单位交涉,望可以自行协调处理克扣工资和拖欠福利的事实,上岗期间多次交涉至今,没有达成书面调解协议根本无法见法人李某面谈,单位拒绝申诉人的正当要求,谁没有诚意解决事件显而易见得?

来信人地址:杨浦区延吉一村28号101室,邮编200093

吾燮荣同志:您好!你致韩正同志的电子邮件(网2007033000)收悉,收市长委托,我们已根据有关规定将信件转市高级人民法院处理。专此简复,“中国上海”政府门户网站《市长信箱》工作室2007年8月21日。

在2004年4月22日至2007年8月21日期间多次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发送给,最高人民检察院,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各级渎职查办(厅、局、处、科)系统回复,谢谢你提供举报线索,查询密码63d567777047a5f。更多的查询密码,却因电脑中毒系统重装而灭失!

在2008年4月14日,4月25日,5月19日,6月9日期间多次发送 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信访室,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举报中心。举报网站,信息递交成功,查询密码是Y75JKD3510hJ72d2。请记住查询密码,供日后查询。查询结果系统回复耐心等待!挂号信不再一一列举了。亿万公民共同见证中国法制的自相矛盾!

FaTina
QUOTE(bobby @ 2008-10-07 , 07:30:51) *

QUOTE(FaTina @ 2008-10-06 , 17:32:17) *

好长!还没有看完!
先回复一个省得一会儿晕头就忘了··········· emo035.gif
接着看去···········

FaTina emo063.gif 是Mo画二合一的马甲? emo021.gif


FaTina就是FaTina,怎么是别人的马甲 emo056.gif
FaTina
再回来看,发现lz开始变得偏激了······叙事依然不明,除了抱怨的部分看得懂之外,证据部分就看不明白的说······〔虽然有些叙述看起来的确是很让人气愤的事,但是除了是抱怨之外,就看不出什么实际的东西了。这是上访未果?〕
jay65512481
QUOTE(FaTina @ 2008-10-16 , 07:32:37) *

再回来看,发现lz开始变得偏激了······叙事依然不明,除了抱怨的部分看得懂之外,证据部分就看不明白的说······〔虽然有些叙述看起来的确是很让人气愤的事,但是除了是抱怨之外,就看不出什么实际的东西了。这是上访未果?〕

谋事在人,广而告之、枉法裁决、有法无天。 成事在天!
jay65512481
QUOTE(jay65512481 @ 2008-10-18 , 00:01:53) *

QUOTE(FaTina @ 2008-10-16 , 07:32:37) *

再回来看,发现lz开始变得偏激了······叙事依然不明,除了抱怨的部分看得懂之外,证据部分就看不明白的说······〔虽然有些叙述看起来的确是很让人气愤的事,但是除了是抱怨之外,就看不出什么实际的东西了。这是上访未果?〕

谋事在人,广而告之、枉法裁决、有法无天。 成事在天!

根据《宪法》第一章总纲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人民通过各种途径和形成,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社会事务。”第五条,第1、2条之规定。“实行依法治国,国家维护法制统一和尊严。”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根据《宪法》第三十五条给予公民的权利,言论,出版政治权利。据此发表言论如下:

jay65512481
QUOTE(jay65512481 @ 2008-10-23 , 11:07:37) *

QUOTE(jay65512481 @ 2008-10-18 , 00:01:53) *

QUOTE(FaTina @ 2008-10-16 , 07:32:37) *

再回来看,发现lz开始变得偏激了······叙事依然不明,除了抱怨的部分看得懂之外,证据部分就看不明白的说······〔虽然有些叙述看起来的确是很让人气愤的事,但是除了是抱怨之外,就看不出什么实际的东西了。这是上访未果?〕

谋事在人,广而告之、枉法裁决、有法无天。 成事在天!

根据《宪法》第一章总纲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人民通过各种途径和形成,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社会事务。”第五条,第1、2条之规定。“实行依法治国,国家维护法制统一和尊严。”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根据《宪法》第三十五条给予公民的权利,言论,出版政治权利。据此发表言论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章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社会主义法制国家。
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
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形同虚设)?????

中华大地,检举无门。
以有法必依为荣,以出尔反尔为耻。
以违法必究为荣,以因人而已为耻。
jay6551248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章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社会主义法制国家。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形同虚设)?????中华大地,检举无门。
以有法必依为荣,以出尔反尔为耻。
以违法必究为荣,以因人而已为耻。
jay6551248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章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社会主义法制国家。
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
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形同虚设)?????

中华大地,检举无门。
以有法必依为荣,以出尔反尔为耻。
以违法必究为荣,以因人而已为耻。
jay65512481
我相信,因为我们的承诺。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以有法必依为荣,以出尔反尔为耻。
以违法必究为荣,以因人而已为耻。
jay65512481
广而告之,枉法判决,有法无天。



根据《宪法》第一章总纲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人民通过各种途径和形成,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社会事务。”第五条,第1、2条之规定。“实行依法治国,国家维护法制统一和尊严。”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根据《宪法》第三十五条给予公民的权利,言论,出版政治权利。据此发表言论如下:
jay65512481
本人郑重申明上、下述言论所引起的一切后果,本人一律承担,与任何论坛无关。向论坛删除或锁定、回收、该页无法显示言论,出版权利的版主提出强烈抗议,你们尽可目无人类文明成果的宪法和法律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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