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宪法》第一章总纲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人民通过各种途径和形成,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社会事务。”第五条,第1、2条之规定。“实行依法治国,国家维护法制统一和尊严。”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根据《宪法》第三十五条给予公民的权利,言论,出版政治权利。据此发表言论如下:
你们愿意帮助象吾燮荣这样的社会弃儿,只是没有实现这样的愿望、国家维持法制统一!论坛版主愿意帮助将此文章置顶,广而告之、枉法裁决、有法无天。
本人郑重申明上、下述言论所引起的一切后果,本人一律承担,与任何论坛无关。向论坛删除或锁定、回收、该页无法显示言论,出版权利的版主提出强烈抗议,你们尽可目无人类文明成果的宪法和法律精神.。
最高人民检察院,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各级渎职查办(厅、局、处、科)《检举信》
实名检举人:吾燮荣,住上海市,杨浦区,延吉一村,28号,101室。宅电:021-65512481 或者021-15821778470(短信联系),电子邮件信箱:Jay65512481@163.com.
在党的统一领导中,为了提高党和国家主席团在人民心目中的威望,现将检举人所了解、并掌握的下述法官和国家工作人员犯罪事实检举如下:
渎职侵权犯罪法律规定和立案标准。
六、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
(二)本罪的立案标准(检察院正视这些立案标准)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是指审判人员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行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枉法裁判、致使公民财产损失或者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损失重大的;
2、枉法裁判,引起当事人及其亲属自杀、伤残、精神失常的;
3、伪造有关材料、证据,制造假案枉法裁判的;
4、串通当事人制造为证,毁灭证据或者篡改庭审笔录而枉法裁判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据上述法释现提出检举,事实和线索及理由证据检举分述如下:
检举辖区人民法院,审判长(工作人员)行政不作为,她们故意违法法定勘察、鉴定之程序,不负责任,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的执行职责。
公然违法拒绝履行保护公民人身财产权,公民生命健康权的法定职责,
她们共同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民事枉法裁判罪(案),在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案)。
本人认为她们徇情枉法行为,符合《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二、三款的立案标准:因她们的违法、违规渎职侵权行为,符合审判人员在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行为。枉法裁判,掠夺我一身的积蓄,尚未引起当事人自杀、精神失常的,却引起检举人的意志脆弱得病造成伤残(重病)一人,共三人患关节炎。上海市平均寿命需终生服药(费用)情节严重造成个人直接损失,不能胜任原工作岗位的工资差额,(至法定退休期间的收入的损失XXXXX元)(有据可查),间接经济损失XXXXXXX元以上[(无法估算)财产损失重大的请你们认定。
第一、被检举人:民事枉法裁决案,陈稷、女、骨干审判长、书记员,杜爱娟,女、在民事(1998)杨民初字第3896号行政审判活动中,以官压法,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所作的民事枉法裁判。
法制社会有案可查案例(一)检举人尊重历史的事实和证据,根据证据(1)来源于《解放日报》证人:马晓青、秦武平,证言:“上海每当大滂沦,沪共有179条道路严重积水,本市每每天降水100毫米,就在200多条马路积水,近3万户家中进水5至40厘米,许多人抱怨沪市政设备太落后,也是情由可原的、除了不可抗力的、客观因素除外,有的是建筑单位,将原有的下水道毁坏,又将建筑泥浆排入下水道,造成下水道严重淤塞”。证据(2)来源于34户联名信,证人、证言、详见卷宗“检举人们周边的住房条件比较简陋,解放50年,房屋漏雨严重,外面下大雨,屋里下小雨,被子、家具都漏湿了。严重的、还因屋漏,导致漏电,简直无法生活,房管所称“无法维修”。其次是积水,一下雨就积水严重,很多人家都进了水,严重的时候,房屋浸泡在水中,两天两夜水也排不出去。家里积水达60公分之深,家具、床、冰箱、洗衣机等浸泡在水中。夜里还无法睡觉,真是非常痛苦。一年以来进水已达六次多”。关于积水情况,证据(3)来源于1999年6月11日〈〈新民晚报〉〉曾给予如实的报道。证人:巶宁,崔以琳,证言省略。
检举人1962年生至2000年间,38年家居危棚简屋,周围地势较低容易造成积水。可见证据(2)证实他们的自圆其说。显而易见证实她的故意违背事实!由证据(2)可见一年之中家里积水达6次之多,由证据(1)可见38年间,天每每降100毫米雨水家中积水,需人力来清除积水顾而患关节炎疾病。(38年乘以6等于228次积水)。会遭受如此持久、如此残烈、如此毁灭性的摧残。造成积水些主要的原因:是由于物业公司严重不负责任,在房前屋后,没有建造合格的下水道。唯一的下水道是草民出资,亲手开挖铺设下水道的事实。物业公司和杨浦区河道管理所,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发生38年天降100毫米雨水积水的事实,重大环境污染事故,38年间无数次室内积水,致使家庭成员的身心健康受到严重得危害,造成三人身患关节炎的终生病痛,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的行为。
我国现行得法律规定:“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财产损失的举证责任倒置”。 但辖区的法院,违反该法律规定,故意违反勘察、鉴定的法定程序,施工单位缺席,这样判决显然是被搞定的。却因种种原因(借口)没有履行法定职责。致使当事人败诉。区法院依据《民诉法》第××条所做出判决。法官用检举人的签名字样、提供给居委会,串通居委会、干部伪造协调会内容,冒充本人签名、制造假案枉法判决。手段卑鄙,情节恶劣、令人发指。
只有知法人才能敢违“宪”违“法”,只有满怀绝技得、骨干“法官”的作主,而检举人只能眼睁睁看着自己的合法权利,被非法剥夺。执法者拖延1年时间,故意违背如前所述事实与法律的枉法裁判。毁灭侵权现场证据灭失!是早有预谋得。
在党的统一领导中的呼唤统一,可同一类事、同一类的案例,用的是同一个法律。他/她们精心策划了路演“同室操戈”剧,这怪事发生在上海市杨浦区。 却得到了截然不同的结果,这就违反《宪法》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和尊严。案例(二),检举人在报纸上、看到两篇同一类案例后,证据(4)来源于《解放日报》证人:李铭,2003年10月20日刊登了、报道,证言:“说的是杨浦区法院,判决离奇索赔案。去年8月27日晚,一场暴雨袭击本市。平凉路一幢六层房屋的楼顶露台上,一只一次性茶杯堵塞下水道,造成楼下几家住户 “水漫金山”,由此引起邻居一场纠纷。近日,杨浦区法院对此案做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被告将六楼晒台用栅栏封死,事实上已占有及使用了该晒台,对此应负有妥善照看,护理责任。本案中,被告未尽到注意及管理职责。应承担过错责任。法院委托专业机构,对两原告物品损坏部分进行了评估鉴定,据此做出一审判决:农垦公司分别赔偿五楼,四楼人家25027元和12010元”。判决结果,枉法裁判,掠夺我一身的积蓄,尚未引起当事人自杀、精神失常的,却引起检举人的意志脆弱得病造成伤残(重病)一人,共三人患关节炎。枉法裁判由此引起检举人气血攻心,口吐鲜血,病来如山倒。经过多家医院,医生诊断、患有多种疾病,使检举人就难以平复的心再起波澜。同室操戈剧证实,个别法官,其企图想掩盖违法事实,而所做出的民事枉法判决。其欺骗公民,分裂国法的统一,危害公民之面目,已昭然若揭了。
综观案例“显失公正、民事枉法裁决、滥用职权”的确认,只有通过对同类案件的对比才能证明。(1)证明所检举的具体行为存在(判决、裁定、驳回再审)民事枉法裁决和滥用职权(2)证明所检举的具体行为具体的根据不成立(如前所述的事实与理由及法律根据),同室操戈剧证实了他们违反了《宪法》第五条的规定(3)证明所检举的具体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客观存在(伤残生病,需终生服药的费用及不能胜任,原先的工种的工资差额)。
综上所述法制记实:《依法治国》谁给党和政府的光辉形象抹黑呢?事实败诉即被处罚的基本情况,理由部分尽检举人所能提供有关证据,证实以上几个方面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渎职侵权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从而报道证实表明当事人的无辜,不该受到《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撤诉、再审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条件,一审判决和二审裁定均应予维持的处罚。
法规有明确规定的、才是必经程序。遵守法定勘察(调查)鉴定(取证)才不会显示公正民事枉法裁决--滥用职权案。同一类的案例,故意掩盖事实,作出自相矛盾的判决。难道你们能容忍这样几个无视国家主席和法律尊严的案例,在你们眼底发生而保持沉默吗?请上述了解历史事实的人证,履行公民的义务到检察院作证。
综上所述事实与理由、线索及证据,检举人请求如下:
一、严肃执法、公正裁判、彻底纠正冤案.关注司法腐败。
二、国家维护社会法制统一和尊严、有法可依、违法必究。
三、对大桥街道居委会协调会作笔迹鉴定和指纹司法鉴定.(证实伪造有关材料、证据,制造假案枉法裁判的)。
四、对下水道多次改道分流需进行现场勘察。
五、对当事人人身伤害鉴定,.深挖黑势力的保护伞。
六、对践踏亿公民意志的法律个人,给予严惩.。
检举人履行《宪法》第三十五条给予公民的权利,言论,出版政治权利。根据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国家机关提出检举的权利。”依法提出检举。
此致 最高人民检察院,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各级渎职查办(厅、局、处、科)请你们根据《刑事诉讼法》总纲第一章第2条,第13条的第399条规定和有关法律规定:高检发释字[2006]2号。
检举人:吾燮荣 2005年4月29日 2008年2月28日,期间多次发送上述部门。由同一类的案例可见中国的法制是自相矛盾得,由《检举信》 可见,各级检察院渎职查办(厅、局、处、科)包庇纵容枉法裁决!
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信访室,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举报中心。《控告信》
尊敬的各位领导:在党统一领导中,现将上面的书信转呈您们:
实名控告人:吾燮荣,住上海市,杨浦区,延吉一村,28号,101室。宅电:021-65512481 或者021-15821778470(短信联系),电子邮件信箱:Jay65512481@163.com.
被控告人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定代表人某某某,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法定代表人某某某,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法定代表人某某某,杨浦区人民检察院、法定代表人某某某。
事实和理由证据控告分述如下:
在2008年4月14日,4月25日,5月19日,6月9日期间多次发送 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信访室,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举报中心。举报网站,现本人将举报信变更为控告信,2008年6月9日再次发送给您们,期盼您们在5个工作日内,查询令我耐心等待,请中纪委明确告知,明示控告的权利?国家何时何地需要等多长时间需等两个月?两年?还是四年等待,党中央维护社会法制统一! 这就意味着公民没有《宪法》所规定的控告或者举报的权利,敬请您们通知黑客一族,不要再让凡人的电脑屡遭病毒的侵害。致使查询密码和控告或检举权(信)的内容,因系统重装灭失。
因本人检举个别法官民事枉法裁判罪. 遭到国家人民检察院层层拒绝理.(并接受调查)现将本人的基本情况,公民的心路历程,耗时四年的检举。在网上以电子邮件、挂号书信的形式(不同的文本)查询至今回复耐心等待!!
控告或检举应该是公民与生俱来的权利,但是几乎很少有公民能够享受这个权利。人们有许多不同的看法。
可同一类事、同一类的案例,用的是同一个法律标准。民事枉法裁决、滥用职权的确认,只有通过对同类案件的对比才能证明。
而从法律的角度讲,执法不严才是影响这个权利享有的重要因素,同室操戈剧证实个别法官,其企图想掩盖违法事实(造成侵权现场灭失),而所做出的民事枉法判决。如实向您们党中央提出控告:控告各级人民检察院行政不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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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检举活动中渎职,各级人民检察院执法违反宪法和法律,隐藏- 渎职侵权犯罪法律规定和立案标准(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将立案或者不立案的决定书面通知检举人。不立案的决定书面通知其检举人,不立案的,还应当说明理由)。各级人民检察院法定代表人,无视国务院总理的(第431号)<<信访条例>>有关法令.
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信访室,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举报中心。
各位领导:这一桩桩不起眼的小小事件,从而书写了一个个令人毛骨耸然的事件的发生,这一件件看得见,摸得着的事实,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13亿人法律却没有人做维护法制统一的工作。难道您们能容忍这样几个无视国家主席和法律尊严的案例,在您们眼底发生而保持沉默吗?控告各级检察机关,耐心等待四年,至今不予立案。其欺骗公民,其分裂国法的统一和尊严,其侵害公民之面目,其保护枉法裁决已昭然若揭。
请求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信访室,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举报中心。检查监察有关国家机关,遵章行法的情况。保障人权!维护统一!!
此致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信访室,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举报中心。
实名控告人:吾燮荣敬上
于2008年4月14日,4月25日,5月19日,6月9日期间发送中纪委。由《控告信》 可见,他(她)们眼里根本无视国家主席团颁行的宪法和法律、国务院总理的431命令。国家<<信访条例>>在中华大地形同虚设,和谐的法制社会控诉无门。
